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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我有一个买卖房屋纠纷案,想咨询一下. 我母亲本打算在昆山买一个二手房(55万元),她是海外华侨,常居澳大利亚,但拥有中国身份证及上海户口。当时通过一中介签署了一个买房合同,并付给卖方一万元订金,后来又付给中介一万三千元左右的买卖房屋各种杂费及中介费(其中中介费3千)。合同中有一条款是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成交,卖方应把一万元订金还给买方。 双方本来协议尽快成交。但因为昆山房屋交易中心三番两次的要求我母亲提交婚姻状况(她已离异)的文件,她也尽她所能,提供了澳大利亚政府机构能够出示的所有文件,但还是无法满足昆山房屋交易中心的要求,买卖无法成交。中介也承认买卖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成交。事情前后约3个星期。 在事情还没有解决之前,中介擅自把房产证还给了卖方,卖方又很快的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。但当我们要求卖方将那一万元订金还给我们的时候,卖方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拒绝偿还这一万元订金,理由是她在签完合同后,又另外签了一买方合同,后来因为我们这边无法成交让她为了凑钱而受到精神损失。她在中介处嚎啕大哭。 我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权益,及如果最快最有效的处理此事。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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